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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界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www.abbvb.com 2025-08-25 交通事故

    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依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保险条约讲解〉和〈机动车保险费率讲解〉的公告》,将第三者责任险概念为:保险汽车因意料之外事故,使得别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种,依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保险法及新交法中并无明确的规定。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保险条约讲解〉和〈机动车保险费率讲解〉的公告》,将第三者责任险概念为:保险汽车因意料之外事故,使得别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约》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汽车发买卖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汽车下的受害者。第六条又规定保险汽车导致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不是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别的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新交法推行前,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自愿保险的范围,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通过自愿的方法,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达成的一种保险。新交法实行后,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范”,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辆的义务,这致使社会各界对第三者责任险有了各种不一样的理解。同时对该险种保险法律关系中的“第三者”的界别也有不同理解。笔者觉得,第一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与其它责任保险一样,其承保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其承保的是投保特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所负的第三者责任;所谓的第三者责任是指因为疏忽或者过失使得别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依法应负有些赔偿责任。强制保险是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而打造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一般基于国家推行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政策需要而开办,但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象都需要依法参加保险;设立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借助保险聚集众人的力量,分散风险的原理和大数法则,将被保险人个人原本很难承担的赔偿数额分散于社会之中,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格式条约中,设计的第三者范围是不包含被保险人本人和家属成员在内的第三者。换句话说,机动车辆行驶途中将本人或者本人的家属成员撞伤亡的,保险人是不予赔付保险金的,而撞伤亡的别的人却可以得到保险人的赔付,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车祸,得到的却是不一样的结果,违反了法律面前每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事实上,保险条约这种设计存在逻辑错误,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常见认识是针对机动车辆上的人而言的第三者,即在行驶汽车外的所有路人为第三者;而除本人和其家属成员以外的第三者是针对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本人而言的第三者,保险合同格式条约在逻辑上偷换定义,错误的将本人和其家属成员排除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以外。保险企业的这类规定可以说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初衷,同时在法律上也是值得槯商;《中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约具备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约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他们责任、排除他们主要权利的,该条约无效。”而以上的规定通过格式条约和公告的形式明确将法律规定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排除在保险责任以外,从而免除我们的责任,加重了他们的责任,其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目的,不利于保险业的进步。大家觉得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用汽车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对被保险人和保险汽车上职员以外的所有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进行赔偿支付的一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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